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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正立法严管1.9万台电梯 电梯困人没人管责任单位罚10万
新闻来源: 淄博正立法严管1.9万台电梯 电梯困人没人管责任单位罚10万 浏览次数: 637 发布时间: 2018-08-30

鲁中网-鲁中晨报8月29日讯(记者 任灵芝通讯员 巨荣俊 王正一) 目前,淄博的电梯数量已经达到1.9万余台,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为了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淄博正在对电梯安全立法,今天,《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已经提请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立法严管1.9万台电梯

记者了解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淄博电梯数量与日俱增,截至目前,淄博电梯数量已达1.9万余台,其中住宅电梯约1.3万余台,公众聚集场所电梯2000余台。

电梯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且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淄博市电梯安全方面虽然未出现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但是,因电梯故障或者违规使用所造成的困人和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淄博的电梯安全管理存在10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更缺少基层组织协助管理的规定,监管存在盲区;部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得不到落实,存在有人用无人管的情况;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三方责任不清,安全管理相互推责,以维护保养代替管理的问题突出;使用不当或者不文明使用行为增加了电梯的故障;因电梯故障或事故出现的纠纷时常发生,有些纠纷处理缺乏依据等。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解决。

自动扶梯上禁止使用童车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构建了多元共治的管理体系,在明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了住建、公安、经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另外,《条例(草案)》明确和细化了电梯产权、管理、维保、乘客等相关方在电梯使用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了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自行检查、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保证紧急报警系统有效使用,制止乘客不安全行为、对特定情形的电梯实施重点管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及时进行应急抢险等12个方面的职责义务。

《条例(草案)》还对乘客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电梯乘客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遵守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下列行为: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超过载荷使用电梯;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在自动扶梯上使用童车;打闹、蹦跳,在出入口滞留;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和抛扔杂物等。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造假

最高罚款20万

《条例(草案)》对于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单位施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自检报告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位相关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对于应急不力的处罚方面也进行了规定。发生电梯困人等事故,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修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应急救援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落实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未及时响应、未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的;未保持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的;未委托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未按照规定赶到现场的。

电梯困人后有3个救援渠道

电梯困人难以避免,为了有效应对这类问题,《条例(草案)》在明确相关预防措施的同时,明确了3个救援渠道。一是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乘客通过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值班人员,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二是乘客根据使用标志上的应急救援电话,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维保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三是以消防机构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力量为依托,建立专业快速应急救援机制。发生电梯事故时,依法启动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条例(草案)》还完善了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规定电梯设置、安装验收、配件溯源、自行检查、修理、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并且要求真实记录相关情况,健全安全技术档案,进一步完善了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针对少数单位修理和维保记录造假等突出问题,规定相关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单位应当真实记录每台电梯施工和故障处置情况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需经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